《财政研究》李立等: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
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
——基于对微观数据样本的模拟测算和分析
李 立 李 铭
内容简介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迎来了自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订,此次修订对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新规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由44%降至15%,使广大纳税人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减税红利,此外也标志着个人所得税开始由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尽管此次个税改革意义重大,但是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较为微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根据相关学者已有的研究,历次个税改革中长期存在着严重的“税制惰性”问题,“税制惰性”使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整体提升较慢,表现为在税制转化期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能够得到一个初始的提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提升开始受到限制,甚至出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减弱的现象。过去“税制惰性”问题的解决通常依赖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然而这种非即时性的税制调整只可能短暂地维持个人所得税税制累进程度,无益于长期持续性地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累进程度,因此未来建立通货膨胀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从理论层面进一步探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和依据,本文以CFPS(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和国家统计总局社会调查司发布的微观数据为样本,在模拟测算法的基础上从个人所得税税基、税负状况、收入分配效应以及税制累进程度等多个层面详细分析了通货膨胀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并通过Silber分解实现了对通货膨胀所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制累进程度下降的贡献率的测算。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首先,通货膨胀会改变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真实值,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失去“生计扣除”的意义,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的公平理念,同时通货膨胀会导致纳税人名义收入的增加,从而适用于更高档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我们把这种效应称为“档次爬升效应”;其次,通货膨胀对中、低收入群体个税税负的增加程度要高于对高收入群体个税税负的增加程度,不同收入群体在个税税负状况上所呈现的不一致变动最终将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发生变化;再次,通货膨胀将会恶化各纳税层级特定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表现为随着纳税层级的增加,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削弱作用会更加明显;最后,本文以Kakwani指数作为税制累进性的测量工具,并使用洛伦兹曲线拟合法对1998年至2016年间通货膨胀前后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累进程度进行了测算,发现税制累进程度的削弱与该年是否处于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期及年度通货膨胀率的大小有直接关联。同时,本文使用Silber分解法在剔除平均收入增长效应的基础上对通货膨胀致使个人所得税税制累进程度下降的贡献度进行了测算,最终发现个人所得税税制累进程度的下降62%由通货膨胀所致。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方式、影响机制及影响程度,从而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提供更加充分的理论依据。在全文测算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一是尽快建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可以将某一年的消费物价指数作为基期,以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消费物价指数(CPI)为标准,把基期的消费物价指数设为100,当某年的通货膨胀率相对于基期超过特定比率时,在计算费用扣除额时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二是形成与通货膨胀挂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制度。通过确定某一年为基期,把基期的消费物价指数设为100,以后各年度的通货膨胀率在此基础上累计通过CPI指数测算得到,然后根据通货膨胀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动态调整,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决定了纳税人的纳税层级和适用税率,因此动态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降低不同收入等级组适用税率“档次爬升”现象的发生。
论文框架概览
作者简介:
李 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李 铭,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内容由作者提供,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全文刊发《财政研究》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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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邢 丽
采编:于婧华 郝隽琛(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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